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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光伏圍欄警示標志(光伏圍欄警示標志圖片)

作者:安平正辰發布時間:2022-12-06 16:08:28點擊:1286

信息摘要:

今天為大家介紹光伏圍欄警示標志與光伏圍欄警示標志圖片。購買光伏電站圍欄網產品,請聯系安平正辰絲網公司。咨詢電話:18832882088 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網站連發兩文,分別為關于公開征求《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和對《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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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網站連發兩文,分別為關于公開征求《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和對《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并網規模和市場化并網規模。各地分批確定保障性并網項目或者市場化并網項目的,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未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取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

此外,近年來,以“就地開發、就近利用”為主要特征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快速發展,裝機總規模不斷擴大。隨著“雙碳”行動方案的實施和“整縣開發試點”工作的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還將進一步快速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數量眾多、區域分散、周邊環境復雜,安全生產管理難度較大,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電力系統運行安全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

《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

通知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促進光伏發電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我局組織有關單位在《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形式反饋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方式:010-81929523,010-81929525(傳真),xinnengyuansi@126.com

附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促進光伏發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的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第三條 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包括規劃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引導、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項目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監測和市場監督、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等。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光伏電站的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及時足額結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擔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技術管理和服務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光伏電站并網條件落實、電網接入、調度能力優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區域內電網消納與接入送出條件。

第二章 規劃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引導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確定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和重大布局。

第六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規劃提出的相關目標,按照責任共擔原則,建立和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機制,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

第三章 確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之間的上下聯動,根據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規劃、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區域內電網消納與接入條件等,合理確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原則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并網規模和市場化并網規模。各地分批確定保障性并網項目或者市場化并網項目的,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未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取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

第八條 保障性并網項目鼓勵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優選確定,并由電網企業保障并網。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

第九條 各省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項目辦法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應及時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項目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的電力送出條件和消納市場。

第十一條 光伏電站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行備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權限以及備案有效期等。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光伏電站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光伏電站完成項目備案后,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已經完成備案并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在辦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并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

第十三條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電站建設和運營,是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光伏電站建設運行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對于各類存量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于超出備案有效期而長期不建的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廢止。

第五章 電網接入管理

第十五條 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應與光伏電站建設相協調。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各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根據需要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網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將電網項目納入相應電力規劃。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500千伏及以上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4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66)~220(330)千伏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3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說明原因。鼓勵電網企業推廣“新能源云”平臺,服務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確保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項目應當“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條件。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要會同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及時公布各省級區域并網消納情況及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項目單位反映的問題,省級電網企業要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光伏電站并網后,省級電網企業應及時掌握情況并按月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光伏發電系統容配比不應高于1.8:1,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進行重復檢測。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完善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光伏電站安全高效并網運行,保障光伏電站維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運行監測與市場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國家能源局根據建設和運行的實際情況及時完善行業政策、規范和標準體系。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項目備案機關,抄送國家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適時組織或者委托行業協會、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等,根據相關技術規定對通過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 1 年以上的重點光伏電站項目以及試點、示范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作為完善行業政策、規范和標準的重要依據。項目單位應按照評價報告對項目絲網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第二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系統開展項目全過程信息監測。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光伏電站建設運行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向上級主管單位、有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及相關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政策,不得造成環境破壞與污染,鼓勵項目單位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省(區市)實際的具體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做好光伏電站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及時足額結算等方面的監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11月24日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對《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促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 2日,為期7天。相關意見建議請傳真至010-81929600,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fdsafety@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關于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以“就地開發、就近利用”為主要特征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快速發展,裝機總規模不斷擴大。隨著“雙碳”行動方案的實施和“整縣開發試點”工作的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還將進一步快速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數量眾多、區域分散、周邊環境復雜,安全生產管理難度較大,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電力系統運行安全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為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促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一)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或自然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其中,項目由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場地投資建設的,建筑物或場地的所有權人是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利用他人的建筑物或場地建設的,建設單位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建筑物或場地所有權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筑物、場地租用合同(合作協議)約定,對項目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驗收、運行管理和維護、設備制造供應等單位,依法依規對項目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網絡安全主體責任。

(三)電網企業在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接入服務時,要落實電網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網絡安全技術監督,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二、加強規劃選址管理

(四)地方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電力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綜合分析本地區電網的承載能力、消納情況、潮流電壓分布等,科學確定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規模;按照“就近接入、就地消納”原則,優先在用電負荷高、電網承載能力強的區域布局新建項目,降低大規模接入對電網運行安全的影響。各地區要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可接入容量和限制接入區域清單發布機制,由電網企業測算可接入容量、劃定限制接入區域,經本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后公開發布。

(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展項目選址時,要綜合分析區域內氣象地質條件及所利用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結構類型、承重荷載、風荷載、雪荷載、使用功能、周邊環境、安全距離、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有效規避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坍塌等安全風險。嚴禁利用危險性鑒定等級為C級、D級的建筑物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B級建筑物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要經過嚴格論證評估,并避讓處于危險狀態的結構構件。嚴禁利用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乙類的建筑物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此類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場地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要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保證防火間距不小于30米,必要時加大防火間距。要充分考慮工商業建筑物生產形式、經營業務變化,以及業主、使用方變更等因素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的影響。

三、加強項目設計管理

(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設計流程,確保各階段設計方案滿足相關標準規范明確的設計深度;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變更時,要進行充分論證評估,必要時重新開展勘察設計審查。項目所利用的建筑物或場地的所有權人要為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協助。

(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制定有效可行的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至少明確以下事項:安裝電弧故障斷路器或采用具有相應功能的組件,實現電弧智能檢測和快速切斷功能;安裝“反孤島裝置”或采用具有相應功能的組件,且裝置應符合《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 29319),具備快速準確監測孤島并將發電絲網斷開與電網連接的能力;反孤島邏輯判據及保護定值應設置合理,不應影響分布式光伏的頻率電壓耐受能力和低電壓、高電壓穿越能力,并與電網安全穩定控制要求配合;串聯回路布置的項目,在組件方陣輸出端安裝總斷路器;安裝或利用建筑已有防雷裝置,防范雷擊造成設備損壞;根據項目周邊人口分布、屋頂材質等情況,安裝火災智能報警系統,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絲網;防火阻斷和隔離措施,必要的消防通道;便于使用的檢修通道及必要的安全繩掛點;基礎安裝維護的防風防墜措施;應對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的措施。

(八)分布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逆變器、并網開關(斷路器)、匯流箱、連接線、接插件等電氣部件應通過國家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其中光伏組件技術指標應滿足《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相關規定。鼓勵采用溫度系數高、技術先進高效的光伏組件。

(九)并網逆變器應具備《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要求》(GB/T 37408)規定的電網異常頻率電壓耐受能力和低電壓、高電壓穿越能力,并與電網安全穩定控制要求配合。通過380伏電壓等級并網、以及通過10(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應在電網電壓波動期間盡量保持連續運行,其電壓保護動作時間定值宜按照《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GB/T 33593)規定的分閘時間上限執行;應具有控制開關,可在電網失壓時快速斷開與電網的連接。光伏組件應具有安全關斷保護功能,保證逆變器關機,交流斷電后,系統子陣外直流電壓低于安全電壓。

(十)相關電氣部件應采用阻燃材料。組件、支架及配件、零部件、緊固件要根據當地環境選擇具有防腐性能的材料或做好防腐處理。

四、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十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和監理等參建單位,要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其中承攬設計業務的,要具備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的工程設計資質;承攬施工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輸變工程電專業承包等資質(具備其中之一即可)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承攬升壓站、送出線路等涉網工程電氣設備安裝調試業務的,應當具備承裝(修、試)電力絲網許可證;承攬監理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監理、機電安裝工程監理等資質(具備其中之一即可)。各參建單位應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

(十二)各參建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加強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帶電作業、起重吊裝等高風險作業管理。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過程中,要合理安排單一作業面上的作業人數和設備材料堆放數量,防范人員設備局部過度集中造成坍塌事故;施工現場要加強安全防護,在臨邊臨空區域、屋頂采光帶等部位設置永久護欄,在屋頂周邊加裝防護網;及時清理施工場地及其周邊易燃易爆物品,采取設置隔離區、配備消防器材等措施防范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風險;廠房屋頂項目施工中,要檢測廠房可燃廢氣排放情況,嚴禁動火作業期間排放可燃廢氣;加強安裝調試質量管理,保證匯流箱、逆變器、線纜接頭等連接牢固,避免虛接引發直流拉弧;加強建設進度管理,嚴禁趕工期搶進度,嚴禁在大風、雨雪、雷電等惡劣天氣下冒險施工作業。

(十三)建設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低價中標造成的設備質量、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問題發生。

(十四)建絲網工和安裝調試全部完成后,建設單位要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各參建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驗收相關工作。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單位要將完整的技術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五、加強并網安全管理

(十五)擬并網運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單位,要確保涉網一、二次設備(裝置)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要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申請,并提交并網必要的文件資料。未經電網企業同意,項目不得擅自并網。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技術監督,根據分布式光伏規模和相關監控系統裝置的接入方式不同,分類制定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劃分接入邊界,督促落實相關安全控制措施。

(十六)擬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接入方式、裝機容量和設備(裝置)相關參數。

(十七)電網企業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及時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開展審查,對項目涉網設備(裝置)、逆變器的參數相關值、保護壓板等開展檢驗測試,提出電網安全穩定控制要求,組織認定并網安全條件。不滿足并網安全條件的,電網企業要向建設單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項目不得并網。

(十八)電網企業同意項目并網的,項目建設單位和電網企業要簽訂并網協議或發用電合同,并在協議或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十九)電網企業應統籌考慮經營范圍內的電網結構、負荷特點、臺區容量、接入規模等因素,確定項目接入的較優位置。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滲透率較高的地區,電網企業要通過優化接入方式、加強運行監控等措施,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十)電網企業要充分發揮調度專網、配電云系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等的作用,及時匯總經營范圍內各項目接入信息,并對數據進行分析,掌握各項目安全運行狀況,動態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實現項目安全接入與可觀可測可控。

六、加強運維安全管理

(二十一)建設單位要加強設備運維管理,保障機組安全穩定運行;鼓勵建設單位建立專業化團隊或者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項目的運維管理職責。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要加強事故防范,禁止在大風雷電、雨雪冰凍等極端條件下開展運維檢修作業;要關注當地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妥善應對不利天氣;要定期清理清洗光伏組件及相關設備;要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在項目范圍及周邊醒目位置懸掛張貼警示標識,在項目的出入口設置門禁系統或其他隔離絲網,在關鍵區域加裝視頻監控設備,在觸電燙傷、高處墜落等風險區域設置隔離圍欄等防護裝置。鼓勵安裝有紅外感應功能的監控設備防范初期火災。

(二十二)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單位要熟悉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及時準確向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報告安全事故和設備重大故障情況,并記錄、保存故障期間的有關運行信息,配合開展調查分析。因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導致脫網的,要及時報告電網調度機構,未經調度機構同意,不得重新并網運行。

(二十三)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絲網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況,及時發現并排除組件熱斑、接點松脫、接觸不良、螺栓松動、支架銹蝕、電線受潮、絕緣破裂等故障,維修或更換老化的線纜設備,強化直流拉弧檢測,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二十四)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單位要加強電力二次系統管理,規范繼電保護定值計算、審核、批準制度,建立和完善繼電保護運行管理規程;相關涉網二次系統及設備定值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審核和備案;每年要根據系統參數變化等情況復核繼電保護定值,保證電力二次設備安全運行。

(二十五)電網企業要加強輸配電設備和線路的運行維護,提升電網安全運行水平;要定期配合地方政府對已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抽查,重點檢查反孤島裝置、逆變器、斷路器等重要設備工況及其相關參數設置情況,發現不符合安全運行標準規范要求的,及時向建設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對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停運處理,直至整改合格并驗收通過后方可并網;要深入研究分析大量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可能對電力系統造成的安全風險,制定落實反事故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

七、加強電網建設改造

(二十六)電網企業要主動適應分布式電源大規模接入等發展變化,加強有源配電網的建設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加大輸配電網、特別是消納能力較低的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力度,消除薄弱環節,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創造條件。光伏資源豐富的地區,要適當加大電網投資力度,支持發展分布式光伏。

八、加強安全應急管理

(二十七)建設單位、各參建單位、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和電網企業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應急管理,在建設和運行期間,制定有效措施妥善應對各類自然災害和事故險情,其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演練,儲備必要搶險救援物資;強化應急協調聯動,建立健全與項目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及周邊單位的聯絡溝通機制,及時獲取災害信息,共享應急資源。

九、健全安全制度體系

(二十八)各有關單位要抓緊梳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政策文件和標準體系,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針對性開展相關政策文件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健全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勘察設計、建絲網工、安裝調試、工程質量、并網接入、運行維護、輸配電網建設改造等安全監管規定和標準體系,為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制度依據。

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二十九)建設單位、各參建單位、運維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及周邊可能受影響人群的常態化安全教育,定期開展事故警示,強化安全意識,提升防范能力,遏制坍塌、火災、觸電、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發生。

(三十)電網企業要切實發揮并網安全技術指導和管理作用,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別是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安全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的宣傳教育,指導建設單位做好并網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加強安全監督管理

(三十一)地方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電力管理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并按照“三個必須”和“誰審批(備案)、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規劃、行業監測、備案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督促指導項目相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11月24日

End

編輯丨李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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